4·26|企业名称嵌入他人知名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裁判内容】
太原中院一审认为,百度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其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百度公司企业的成立时间和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山西百度担保公司的成立时间。“百度”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誉,在金融领域也有所涉足。山西百度担保公司将“百度”注册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其在经营活动中以“百度金融公司”、“百度公司”等表明主体身份,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以为其与百度公司在经营上有特定联系,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百度”作为百度公司注册商标多年使用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一、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二、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百度”或近似字样;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百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元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3340元。
山西百度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山西百度担保公司虽然经过了核准登记注册,但其将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百度”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违法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侵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指引社会公众,必须诚信做事,规范经营,任何投机取巧,都可能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严重法律后果。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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