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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企业名称嵌入他人知名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西高院 2022-05-31




导语:导语: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2021年度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本期推出典型案例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并于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1579950号“百度”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后,连续注册了“百度云钱包”、“百度卫士”、“百度理财”、“百度钱包”等商标。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百度担保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8日,经营范围为融资性担保等业务。2020年7月10日,百度公司向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北京市精诚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其内容为山西百度担保公司在参加活动时的视频新闻报道及其网页上的新闻报道,显示其在经营活动中以“百度金融公司”、“百度公司”等名称表明主体身份。据此百度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山西百度担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二、判令山西百度担保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百度”或近似字样;三、判令山西百度担保公司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百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裁判内容】


太原中院一审认为,百度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其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百度公司企业的成立时间和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山西百度担保公司的成立时间。“百度”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誉,在金融领域也有所涉足。山西百度担保公司将“百度”注册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其在经营活动中以“百度金融公司”、“百度公司”等表明主体身份,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以为其与百度公司在经营上有特定联系,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百度”作为百度公司注册商标多年使用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一、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二、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百度”或近似字样;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百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元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3340元。


山西百度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山西百度担保公司虽然经过了核准登记注册,但其将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百度”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违法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侵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指引社会公众,必须诚信做事,规范经营,任何投机取巧,都可能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严重法律后果。


现实生活中,“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形,除了将他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以外,更多的是以挖空心思近似的文字、包装、装潢、标识混淆他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如以“康帅傅”混淆“康师傅”、以“日猫”混淆“白猫”等典型案例,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商标权和良好商誉,而且对消费者形成了误导,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必须旗帜鲜明依法予以严格规制和惩处。
编辑:苏艳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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